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济宁市众联劳务公司

雇主责任险,人事派遣,灵活用工,五险代缴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建议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建议的答复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25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建议的答复 
品牌: 雇主心安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1-02-19 09:19
  询价
详细信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原文链接:http://www.56zbw.cn/chanpin/show-4652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建议的答复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询价单
0条  相关评论